第四部分 即期现货购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青岛)商品购销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果蔬)的即期现货购销行为,保护即期现货购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品现货购销购销特别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购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寿光果蔬接受青岛市人民 、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 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寿光果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即期现货购销、挂牌购销、招标拍卖购销等方式为购销商提供信息发布、购销、结算、融资、交收和仓储等市场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寿光果蔬组织购销商购销、交收、结算和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寿光果蔬、购销商、指定结算银hang、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购销商是指与寿光果蔬签署了《购销商入市协议书》后,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获得了购销账户与初始密码的购销者。购销商必须是具备相关商品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合格自然人。合格自然人购销商须是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相关上市购销商品知识和行业背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六条 购销是指在寿光果蔬的主持下,购销商通过购销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经购销系统成交并自动生成商品现货订单的行为。购销商发出的买、卖申报指令当日有效,购销商可以在购销时间内撤销未成交指令。
第七条 即期现货购销是指卖方购销商承诺在合同购销期内提交符合市场规定的货物进入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生成仓单,参与交收,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的,作为按期提供货物的保障。并与买方购销商在购销过程中,根据自己对购销品种未来价格的判断,进行买入或者卖出的指令申报,经购销系统成交后自动生成现货订单。持有订单的购销商可自主选择在进入 后购销月倒数第十个购销日之前每日交收或转让,或者在订单到期日集中交收的购销方式。
第八条 购销系统是指寿光果蔬提供的,进行购销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指令,并在成交后生成现货订单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九条 购销报价是指购销商在购销系统中申报的购销商品不含税价格。
第十条 预付款是指购销商在寿光果蔬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订单履行所支付的部分货款。当商品订单成交时,寿光果蔬按订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预付款。寿光果蔬可调整预付款额度。
第三章 购销商品和购销时间
第十一条 寿光果蔬上市的购销商品为:胡萝卜、马铃薯、洋葱、辣椒干、冬瓜、南瓜及其它相关商品,具体购销商品和时间以寿光果蔬网站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寿光果蔬购销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晚上19:00至22:00( 法定节假日除外)。购销时间内均可提交交收申报。各上市购销商品和购销模式的购销时间如有不同或变更,由寿光果蔬网站另行公告。如购销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寿光果蔬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购销等。
第十三条 寿光果蔬可根据购销商的申请,增加新的购销商品及其指定交收仓库、商品合同范本等。
第四章 购销商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购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具备一定资的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3、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购销活动;
4、承认并遵守寿光果蔬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5、寿光果蔬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格自然人
1、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2、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购销活动;
3、承认并遵守寿光果蔬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4、寿光果蔬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购销商,应填写《开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寿光果蔬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如下事项:
(一)在寿光果蔬指定结算银hang开设资的账户;
(二)与寿光果蔬及指定结算银hang签订三方协议。
(三)与寿光果蔬签订《购销商入市协议书》;
(四)按照《购销商入市协议书》向寿光果蔬缴纳相关费用;
(五)寿光果蔬规定的其他需办事项。
第十六条 为保证现货购销的便捷和安全,寿光果蔬对购销商实行购销代码管理,一个购销商对应一个购销代码。购销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购销席位的购销密码。购销商在购销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购销席位相对应的购销代码和购销密码,登陆购销系统,方可进行购销。
第十七条 购销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寿光果蔬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购销;
(二)使用并享受寿光果蔬提供的相关设施及相关的结算、信息和物流等配套服务;
(三)对寿光果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寿光果蔬组织的购销业务培训和购销商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购销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寿光果蔬其他相关规定;
(二)即时更改从寿光果蔬获取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并对其购销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购销及结果负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寿光果蔬签订的合同;
(三)确保提供给寿光果蔬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购销商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寿光果蔬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寿光果蔬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四)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每年6月30日前向寿光果蔬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
(五)依法纳税及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 购销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寿光果蔬可以取消其购销商资格: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寿光果蔬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私下转让购销账户,将购销账户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资的、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拒不执行寿光果蔬有关规则和决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购销的;
(六)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寿光果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即期现货购销
第二十条 即期现货购销中,购销商通过购销系统报价窗口进行报价。现货订单报价分为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
第二十一条 即期现货购销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
(一)开市价:某购销商品在购销当日第一笔的成交价格。
(二)收市价:某购销商品在购销当日收市前 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 高价:某购销商品在购销当日当前购销中所成交的 高成交价格。
(四) 低价:某购销商品在购销当日当前购销中所成交的 低成交价格。
(五)结算价:指某购销商品购销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 小变价单位取整。该购销日无成交时,沿用上一购销日的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购销日涨跌停板的基准价。
(六) 高买价:当前某购销商品所有买进指令中当前未成交的 高价格。
(七) 低卖价:当前某购销商品所有卖出指令中当前未成交的 低价格。
(八) 新价:某购销商品在购销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九)涨跌:某购销商品在购销期间的 新价与上一购销日结算价之差, 新价比上一购销日结算价高为正, 新价比上一购销日结算价低为负。
(十)成交量:某购销商品在当日购销期间所有已成交的双边数量总和。
(十一)订货量:购销商所持有的未转让某购销商品的现货订单双边数量总和。
第二十二条 开市价格的产生在每一购销日开市前10分钟内进行,其中前9分钟为买、卖价格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报价匹配时间。开市时产生开市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报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市价。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购销。
第二十三条 购销商通过其购销席位进行购销,在其购销席位的所有购销行为均视为该购销商的购销行为、购销商必须对其购销席位发出的所有购销指令及购销结果完全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购销席位是指购销商通过寿光果蔬购销系统进行商品购销的专用通道。
第二十五条 购销商进行商品购销应按规定向寿光果蔬缴纳服务费用。寿光果蔬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即期现货购销程序:
(一)寿光果蔬实行预付款制度,购销商在进行购销前应存有足额的购销资的。购销商通过购销系统报价窗口进行订立报价后,应按寿光果蔬的有关规定交付预付款,具体标准按寿光果蔬的有关规定或现货订单的约定执行;
(二)购销系统将买入或卖出的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匹配成交。成交价是买卖双方签订、转让现货订单的价格;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 新价= SP;
当BP≥CP≥SP, 新价= CP;
当CP≥BP≥SP, 新价= BP。
(三)购销完成后,购销系统将自动生成现货订单。购销商通过购销系统进行购销结果查询;
(四)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购销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购销;
(五)购销系统将根据购销结果对购销商的可用资的进行实时计算。当购销商可用资的余额不足时,购销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申报指令;
(六)现货订单当前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在该购销日购销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购销商通过购销系统签订、转让现货订单后,买卖双方认可一方购销商通过购销系统将其订单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购销商。每个购销日购销结束后,购销商可通过购销系统查询其购销记录。购销商应及时核对购销记录,如对购销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购销日开市前30分钟通过书面方式向寿光果蔬提出。
第二十七条 即期现货购销实行购销报价涨跌停板制度,即对通过购销系统进行的购销报价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购销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在达到涨停或跌停价格时,购销系统将买入或卖出指令按照“强行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匹配,但当日新订立的现货订单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二十八条 新上市购销商品的上市指导价由寿光果蔬提前公布。上市指导价是确定新上市购销商品现货订单第一个购销日购销价格涨跌幅的依据。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订货量的商品购销合同,当其结算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市场有权公布新的指导价。
第二十九条 购销商进行商品交收时应按规定向寿光果蔬缴纳交收服务费用。寿光果蔬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第六章 商品现货订单
第三十条 现货订单是指购销商依照本办法及寿光果蔬的有关规定,通过寿光果蔬购销系统进行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订单。
第三十一条 现货订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名称、购销商品、商品代码、购销单位、报价单位、 小变动价位、每日涨跌幅限制、购销时间、申报交收时间、集中交收日、交收品级、交收地点、 小交收单位( 少交收数量)、 低预付款、购销服务费、交收服务费、交收方式等。现货订单附件与现货订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商品代码是指某商品在购销系统中进行购销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现货订单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小变动价位是指某购销商品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 小值。
第三十四条 现货订单的购销单位为“批”,即期现货购销必须以“一批”的整数倍进行,不同购销商品每“批”订单的商品数量在该购销商品的现货订单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集中交收日是指所有符合交收条件的订单到期进行实物交收的 后一个购销日。
第三十六条 现货订单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七章 结算
第三十七条 寿光果蔬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即每购销日购销结束后,寿光果蔬按当日各购销商品结算价结算所有订货的盈亏等,对购销商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
第三十八条 寿光果蔬在指定结算银hang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购销商应交付的预付款、订货盈亏、货款等相关的购销、交收款项。购销商可通过购销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九条 购销商须在指定结算银hang开立资的账户。寿光果蔬购销商之间资的划转通过结算银hang的寿光果蔬专用结算账户和购销商资的账户办理。
第四十条 每个购销日结束后,寿光果蔬根据购销结果和寿光果蔬有关规定对购销商预付款、订货盈亏等相关的购销、交收款项进行结算。如购销商的购销资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的款项,该结算结果即为购销商应向寿光果蔬追加的资的。寿光果蔬结算数据发送至购销系统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当购销商购销资的余额不足时,购销商应在下一购销日开市后30分钟内补足资的或自行转让已持有的现货订单,使可用资的大于零。否则寿光果蔬有权对其持有的现货订单进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其所欠款项。
第四十二条 寿光果蔬为购销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收商品计价以交收结算价为基础,再加减不同等级、质量、品牌升扣价以及交收地升扣价等。
第四十三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购销商可以通过购销系统查询相关的结算数据。购销商若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购销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寿光果蔬提出。如购销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作购销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四条 购销商应加强资的管理,严格执行寿光果蔬的有关规则、规定,及时查询和核对结算数据,并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
第八章 交收
第四十五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现货订单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购销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实现实物交收的过程。
第四十六条 买卖双方购销商可在进入 后购销月倒数第十个购销日之前每个购销日的交收申报时段进行当日交收申报;也可在集中交收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集中交收申报。寿光果蔬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交收 大化原则”匹配。
第四十七条 申报交收的买方购销商必须缴足全部交收所需款项,申报交收的卖方购销商必须具有相应的《开通仓单》和交收所需费用。申报交收的购销商配对成功不履约或不能履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收到购销商的货物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购销商持有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寿光果蔬核准后制作《开通仓单》。
第四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寿光果蔬指定,为购销商履行现货订单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五十条 购销商应将交收的货物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仓储协议,并按规定或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按《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青岛)商品购销市场有限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为交收提供服务。因设施设备状况或仓库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
指定交收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寿光果蔬有权责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仓单或出具的仓单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不符;
(二)违反寿光果蔬业务规则,限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购销有关的商业机密;
(四)参与商品购销;
(五)其他违反寿光果蔬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寿光果蔬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将《开通仓单》分配给参与实物交收的买方购销商。
第五十三条 在寿光果蔬规定的时间内,参与实物交收的卖方购销商提交《开通仓单》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寿光果蔬按相关交收规定划转货款,寿光果蔬向买方购销商开具《提货单》。
第五十四条 参与实物交收的买方购销商在收到《提货单》后,应在寿光果蔬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验收。
第五十五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寿光果蔬指定的执行检验的专职检验机构,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交收商品数量、等级、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第五十六条 寿光果蔬指定若干经 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若购销商对交收货物的质量产生异议,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寿光果蔬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购销商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若买方购销商认为交收货物质量不符合寿光果蔬商品交收质量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寿光果蔬申请对交收货物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买方购销商预付,经鉴定交收货物质量符合寿光果蔬要求的,鉴定费用由买方承担;经鉴定交收货物质量不符合寿光果蔬要求的,鉴定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卖双方未提交《交收申请表》或提交内容跟实际账户情况不符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购销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开通仓单》的;
(三)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购销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
(四)卖方购销商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六)在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开具发票的;
(七)违反购销双方在寿光果蔬签订的交收合同其它条款的。
(八)寿光果蔬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交收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20%的违约的,寿光果蔬有权调整违约的的支付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六十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寿光果蔬交收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升扣价标准按照寿光果蔬相关规定及公告执行。
升扣价是指替代交收商品因为品质、品牌、交收地等方面的原因相对标准交收商品、品牌及基准交收地价格的差异。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购销商的购销安全,维护购销商合法权益,寿光果蔬风险控制实行预付货款制度、涨(跌)停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具体规定详见《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青岛)商品购销市场有限公司即期现货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实行预付货款制度。详细情况按照上市品种现货订单合同执行。
第六十四条 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寿光果蔬规定单个购销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购销商品订货量的 大数额。寿光果蔬根据不同购销商品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购销商或某个购销商品的订货限额。
第六十五条 寿光果蔬实行商品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寿光果蔬制定各购销商品的每日 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六十六条 实行强行转让制度,购销商订货量超过订货限额的;未按规定及时追加货款的;寿光果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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